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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图书馆】临图之声 | “第二十届文津图书奖”系列图书

创建时间:2025-6-11 10:40:46  |  点击:18

用声音记录历史,用朗诵打动人心。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听《临图之声》栏目,我是馆员曹华媛。

今日为大家诵读的内容:第二十届文津图书奖系列图书秦涛《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选段,本书杜撰了一个中国式的“洞穴奇案”,书中以中国古代的“管秋阳食人案”为原型,塑造了一场如电影般精彩的“朝堂辩论”。十四位虚构的古代人物围绕该案应如何判决产生激烈讨论,内容涵盖礼与法、世俗伦理与儒家统治、民间舆论与司法审判等价值冲突。通过对虚构案件的辩论,进而深入探究传统中国法哲学究竟可以如何应对“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的这类司法审判难题,也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诸多方面。此外,作者大胆地将思想实验这种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尚很少见的方法运用于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原创性极强。

第230期.mp3

(选段内容)

华朝本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男子陈祥向洞阳县廷自首犯有杀人、肢解的罪行。

本朝太祖皇帝曾颁布诏书,规定“奏谳制度”:县官如果遇到难以裁决的疑难案件,可以提交州一级;州官如果仍难以裁决,可以提交最高法官大司寇,由大司寇组织天下律学家审理。如果大司寇仍不能裁决,便写成包含拟判意见的详细报告,附上与本案相关的律令、判例,提交皇帝。

县令认为本案案情离奇,法律适用存在明显的疑难,且量刑可能高达死刑,便启动奏谳程序,将全部案卷材料提交离州府。州刺史认同洞阳县令的判断,提交大司寇。

大司寇经冗长的讨论,依律拟判斩刑。但超过半数的与会律学家认为:判决结果显然存在令人不安之处。案件最终被呈交到了御前。

此时,已是本元三年正月,民间对本案的热议显然超过了对元旦新年的热情。舆论持续发酵,本案轰动天下。太学生三千人诣阙上书,以激烈的言辞向朝廷施加压力,为疑犯请命。陈祥的次弟陈吉也按照前朝已经被抛弃的做法,上书请求代兄受刑。

鉴于案情复杂离奇、社会影响重大,年轻而审慎的皇帝以密诏的形式向多位重臣征求意见,并在内朝召集了几次小型的会议后,终于在二月下发姗姗来迟的诏书,在朝堂召开最高规格的集议。中使汪忠恩宣读了诏书:“制诏御史:离州县民陈祥杀人饲父,久讼不决。朕闻《礼》有‘三讯’之义,《书》云‘谋及卿士’。其与宰相、御史、诸卿、大夫、博士朝堂大议。”

于是,经宰相的主持,备受天下人瞩目的集议就此启动。案件事实将在大司寇的立议陈词中充分地呈现。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律学家们感到不安,原因很简单。他们没有完全理解自己的角色,搞混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援引的依据只能是什么。这很容易理解,因为当四十年前我还只是一名初入公门的刀笔吏时,这种不安的情绪也曾充盈我的胸膛。

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就明白了。本府的法官,包括在《律》的范围之内作专业思考的律学家们,无一例外认同斩刑的拟判。但是拟判之后,半数左右的律学家迅速脱下法律的外衣,袒露出柔软善变的良心,啧啧叹惜。原因很简单,此时的他们是在以凡俗的视角打量一起专业法官才有能力评判的案件。让我们再看一下纯粹的凡俗的反应。就在我们热议之时,朝廷的北阙之下,太学的全体学生正在那里举幡示威。太学生的教材以经籍为主。在他们的知识结构中,律令是完全缺席的。

受过专业训练和实务历练的法官,全体认同拟判;只受过专业训练、缺乏实务历练的律学家,半数认同拟判;毫无法律素养的太学生,全体抵制拟判。事情还不够明显吗?如果诸位认为《律》是必要的,那就应当听从专业人士的意见;如果诸位认为太学生是对的,那就请废《律》,解散大司寇府,将每一个案件交给朴素、柔弱、善变的良心去解决。

到那时候,我想太学生们慷慨激昂的倡议高调,一定会变成七嘴八舌的无效争论,最后归于哑火吧。战国时代的慎子说:“法律即便不完美,也胜过没有法律。”对我的属下而言这是毋庸置疑的基本前提;但对在座的诸公而言,恐怕是惊世骇俗的奇怪论谈、泯灭良心的冷酷之言。

法之意,在法内

人世间最大的仇恨,莫过于杀父之仇。按照最自然的情感,杀父的仇人必须被杀死,无法被原谅。但是,孝子眼中的“杀父”,在国法之中不过是“杀人”。而“杀”罪有六种以上犯罪形态,并不都是死刑;即便死刑,也可能遇到赦免。如果国法一定程度原谅了“杀人”行为,那么孝子可否追杀仇人?如果追杀,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这就是所谓“复仇”难题。

令人困惑的是,《唐律疏议》作为立法水准高超的法典,并没有给出解答。但是,这绝不代表《唐律》的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复仇”的存在。《唐律》第二百六十条:“祖父母、父母和丈夫如果被人杀害,严禁私下和解。”第二百六十五条:“凡是判处死刑的杀人犯,如果遇到赦免,而被害人家尚有近亲属的,应当由国家安排转移到距离被害人家乡千里之外,另行安置居住,以逃避仇杀。”从这两个法条不难推断:第一,立法者完全知晓“复仇”的存在;第二,立法者并不否定“复仇”的正当性,否则就不必煞费苦心安排仇家躲避被害人子孙的追杀,只要禁止复仇就可以了;第三,立法者并不支持“复仇”的正当性,因为整部《唐律》没有一个律条将“复仇”列为可以减免的情节。

那么,立法者的原意究竟是什么?当唐代的法官和律学家们很快遭遇到现实的复仇案件,他们查明以上律条,很快解读出了立法意图:如果立法严禁复仇,就伤孝子之心,违反人伦;如果立法允许复仇,就一定会有人借法杀人。立法者清晰地认识到:并非一切问题都能由立法一劳永逸地解决,有些难题不妨留给司法,针对具体的个案“造狱”,个别地裁决。从此之后,一直到本朝,“复仇”的难题都是这样解决的。

反常案件应该用权道裁断

众所周知,天地间的至理,一般称作“道”。“道”无所不在,充盈天地之间;“道”无形无相,不受任何东西的约束;“道”随时随地在变化,无法被完全提炼和概括,无法用语言和文字表述。语言文字一旦表述“道”,就会立刻遗漏掉其无法表述、不可言议的部分。

依照“道”,每一个案件都是独特的,应当被独特地裁决。据说在大更化之前法律尚未出现的远古时代,人们正是这样做的。打个比方:甲盗窃一万个铜币,乙盗窃一万零一个铜币。假如甲应当判处一年徒刑,那么乙应当获得的最适宜的刑罚应当是一又万分之一年徒刑。但是,法律不可能这样细致入微,不可能绝对地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裁判,否则就等于取消法律。法律的特性是稳定。所以,人们即便不能完全地概括“道”本身,也应当努力将“道”中相对稳定的一部分提炼出来,这就是“经”。“经”是“常”的意思,是“道”的常态形象。

“经”的载体包括经典、礼仪、先例、法理……“权”则没有载体。“经”中最刚性、最稳定的一部分,就是“法”,载体是《律》。至于“经”都无法裁决的反常案件,应当由皇帝用“权道”加以裁决,这就叫“人主权断”。

“权”是“道”除“经”外,剩余的变化不居、不可捉摸的部分。“权”的本义是计重用的秤砣与砝码。秤砣依据称量物的轻重,变动位置;砝码依据称量物的轻重,锱铢必较。所以,“权”是衡量、变动的意思,是“道”的变态形象。《春秋公羊传》对“权”有一个经典的定义:“权”,就是违反了‘经’的规定,却产生了符合‘道’的良好结果。”

以上,我解明了本朝全部司法程序的法意。简单概括一下:法司审判用“法”裁决一般案件,大臣集议用“经”裁决疑难案件,君主用“权”裁决反常案件。本案显然属于法司审判与大臣集议都难以裁决的反常案件,不但案情之离奇为数千年来所仅见,并且前面几位大人的讨论也是见仁见智,无从裁决。所以,本案已经脱离了“法”与“经”能够起作用的范围。我们应当迅速结束徒劳无功的集议,将本案交由皇帝,进行最高层次的“权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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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公案》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把开启传统法律思想宝库的钥匙,更在现代法学话语体系之外,开辟出一片理解中国法律智慧的崭新天地。作者以西方“洞穴奇案”为引,却在中国文化的土壤上培育出独具特色的思想果实。当西方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围绕洞穴案例展开辩论时,中国法系则以“情—理—法”的三维框架作出回应。这种对比不仅揭示了法理思考的文化属性,更让我们得以重新发现中国法律思想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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